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和扶持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工信規〔2026〕4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和扶持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和扶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先進技術裝備自主研制能力,支持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推動高端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根據《福建省促進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條例》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首臺(套)技術裝備是指經過技術、工藝或者應用等創新,其品種、規格或者技術參數等有較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處于推廣應用初期的國內先進成套設備、整機設備以及核心部件、
控制系統等。
第三條 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工作由省工信廳牽頭負責,財政扶持政策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由各級工信與財政部門共同負責。
第二章 評定范圍和目錄制定
第四條 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重點領域為高端裝備以及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新材料、新能源、生物與新醫藥、節能環保、海洋高新等產業和我省傳統優勢產業、未來產業發展所需的先進技術裝備。省工信廳根據我省技術裝備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評定首臺(套)技術裝備重點領域。
第五條 《福建省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省內研制且亟需推廣應用的技術裝備指導目錄,包括產品名稱、主要技術指標等內容。符合《目錄》相關技術指標要求的技術裝備,可申請省內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
第六條 《目錄》由省工信廳牽頭,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研究制定。《目錄》實行動態管理,企業可根據目錄申報要求向屬地工信部門常態化申請。
第三章 評定條件
第七條 首臺(套)技術裝備按照技術創新水平,分為國內首臺(套)和省內首臺(套)兩種基本類型。申請評定的企業和產品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生產經營的裝備制造企業。
(二)生產經營正常,無嚴重失信記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保等事故。
(三)具備裝備研發、設計和生產能力,研發試驗基礎條件良好。
(四)產品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導向,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范圍,已實現銷售,且處于推廣應用初期。
(五)申報產品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為原創或在結構、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率先進行根本性改進,產品的主要技術性能先進或指標取得較大突破。申報單位掌握裝備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依法受讓取得知識產權并轉化實施。
(六)產品性能可靠。產品質量及技術參數、關鍵性能指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產品經用戶單位驗證,具有較好的質量和穩定性。
(七)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生產有要求的,企業必須取得相關許可或認證。
(八)產品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研制生產,其中企業標準應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九)已有同系列型號產品通過評定且技術創新未取得較大突破的,原則上不再予以評定。
第八條 申請省內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的產品在滿足第七條基本條件的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報產品符合最新版《目錄》指標要求,且申報單位擁有至少1項3年內授權并實施的與申報產品直接相關發明專利,或申報產品通過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
(二)申報產品近2年內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成果轉化獎或省專利獎等省級科技創新相關獎項;
(三)申報產品屬于近2年內省級有關部門技術攻關項目的主要研發成果并通過相關驗收或關鍵指標驗證。
第九條 申請國內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的產品在滿足第七條基本條件的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報企業及產品近2年內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等相關部門首臺(套)評定名單。
(二)申報產品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最新版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目錄指標要求。
(三)申報產品近2年內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中國專利獎等國家級科技創新相關獎項。
(四)申報產品屬于2年內國家有關部門技術攻關項目的主要研發成果并通過相關驗收或關鍵指標驗證。
第十條 支持首臺(套)技術裝備申請相關知識產權并轉化運用,鼓勵企業主導或參與首臺(套)技術裝備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在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中,將相關知識產權擁有及轉化實施情況作為評定要求之一,并將主導或參與制定相關標準的情況作為加分項。
第四章 申報和評定程序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按本辦法要求,印發年度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通知或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申報材料、申報流程等內容。申報單位根據屬地原則向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設區市工信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按申報要求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初審,提出推薦意見上報省工信廳。設區市工信主管部門要對初審結果和推薦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省工信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要件審查,對通過要件審查的申報產品,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專家會議評審。通過專家會議評審的申報產品由省工信廳組織專家逐一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根據專家會議評審情況和現場核查結果,省工信廳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不影響評定的,由省工信廳發布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名單。
第五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經省工信廳評定,對價格200萬元及以上成套設備和單價50萬元及以上的整機設備,屬于國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單價6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屬于省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單價3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核心部件、控制系統等屬于國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同一批次合同銷售價格6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屬于省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同一批次合同銷售價格3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上述資金補助對象為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單位,經設區市工信主管部門核定后向省工信廳報備,由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從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據實下達補助資金,廈門市所需補助資金由廈門市自行承擔。
對評定的價格200萬元以下成套設備和單價50萬元以下整機設備,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進行補助。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當地產業基礎、行業特征,因地制宜制定首臺(套)技術裝備研發與推廣應用鼓勵政策。符合條件的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和購置使用單位,可以同時享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需求的條件下,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限制采購首臺(套)技術裝備。其他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參照政府采購要求,鼓勵采購首臺(套)技術裝備。將省屬企業為主新研發、新購買應用首臺(套)技術裝備列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考核激勵清單。
第十七條 支持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掌握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的引進和培養。首臺(套)技術裝備可以作為研制人員職稱評審業績、考核、晉升、提級和職稱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名單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省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結果不作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要求以及安全、質量、環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證明。在使用過程中因裝備產品本身存在缺陷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的,移出省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首臺(套)技術裝備研制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業務管控,確保申請材料真實、完整、有效、準確,接受各級工信、財政等部門的監督管理。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通過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騙取補助資金行為的,按照《福建省促進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條例》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處理,撤銷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涉及其他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工信廳對參與評定工作的第三方機構和專家進行信用記錄。機構和專家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完成工作任務,如泄漏評定裝備的技術秘密或非法占有研制企業的科技成果,以及存在其他不當行為的,按照省工信廳專家評審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工信廳加強對首臺(套)技術裝備申報、評定的組織管理工作,各級工信部門應加強對首臺(套)技術裝備申報單位和申請材料初審把關,做好本地區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跟蹤評估和后續服務。申報主體應加強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及時解決用戶使用過程中發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配合工信部門做好評定后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信和財政部門應積極支持首臺(套)技術裝備研發和推廣應用,確保首臺(套)項目扶持資金及時落實到位;鼓勵裝備研制單位主動購買首臺(套)保險,指導企業申報工信部保險補助,提高用戶單位應用積極性。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原《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和扶持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工信規〔202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