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流通服務機構是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重要載體。近日,國家數據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 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對我國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做出了體系化的安排,《意見》提出了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發展的總體要求、明確功能定位、提升服務能力、強化實施保障等政策措施,標志著我國數據流通交易政策體系邁向縱深階段。
一、《意見》的主要創新之處
在總結前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意見》系統性地提出了數據流通服務機構的功能分類,并在服務能力提升、強化實施保障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政策部署,體現了尊重市場、有效引導與創新實驗的理念。
(一)提出了數據流通服務機構類型劃分。《意見》采用廣義的界定,將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分為數據交易所(中心)、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和數據商等類型。首先,數據交易所(中心)仍肩負“引領作用”。《意見》支持其強化綜合服務功能,構建全鏈條服務體系,推動面向市場的角色轉化。與此同時,通過鼓勵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進數據交易所(中心)交易,有助于充實數據交易所(中心)的功能,發揮其可信數據基礎設施的作用。其次,支持“多元發展”的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發揮在產業鏈、供應鏈和生態鏈的優勢地位,創新數據匯聚和價值創造模式,《意見》列舉了產業互聯網平臺企業、數據基礎設施運營方、云服務平臺企業等。通過支持這些具有不同優勢的企業參與數據流通利用與價值共創,最大程度激發數據要素的賦能作用。第三,《意見》也將數據商認定為市場化機構,支持其拓展數據來源,深入行業和場景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探索流通新模式,進行價值創造,這是對“數據二十條”相關要求的進一步明晰。
(二)提出了數據流通服務模式多元創新。服務能力提升的重要內容是服務模式本身的創新。《意見》在傳統買賣模式之外,開創性地提出多種價值實現路徑。一是流通模式多樣化,鼓勵“數據換數據、訂單、服務、模型、場景”等交換方式,探索數據作價出資,突破“貨幣媒介”局限,契合數據開發利用特征和規律;二是產品形態創新化,支持發展“智能體服務”等新業態,推進數據資產入表,探索收益分配新模式,這與“數據二十條”一脈相承,為數據要素資產化和收益分配提供操作路徑。
(三)明確了數據流通服務治理重點方向。《意見》在監管框架上實現三大突破:首先,針對部分地區交易所(中心)重復建設、資源分散問題,實施“數量控制”機制,明確“統籌優化布局,嚴控數量,適時開展整合優化”,抑制數據交易所(中心)“遍地開花”亂象。其次,建立創新試錯容錯的激勵相容機制,在有效監管系統性風險的前提下,《意見》鼓勵受控創新,提出“健全盡職免責管理機制,探索建立創新試錯容錯機制”。第三,發揮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生態支撐”作用,支持合規審計、質量評價等專業服務,構建數據市場“外圍生態”。
二、《意見》的主要特點
數據流通服務機構是數據流通交易制度的實施載體,也充當著數據流通規則的探索者,是數據要素價值釋放的通道與數據安全風險防控的前哨。此次《意見》呈現出立體化、類型化、全流程、場景化與實現性等五大特點。
(一)立體化:立體促進服務機構發展。《意見》旨在立體化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的發展。根據《意見》規定,數據流通服務機構的功能發揮,有賴于基礎設施的建設落地,有賴于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內部業務的梳理鞏固、外部規則和標準等的制定完善,得益于交易生態的整體營造。而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最終實現,還受制于系統風險的預防與有效監管。
(二)類型化:推動類型劃分分類施策。《意見》針對數據交易所(中心)、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數據商等不同類型機構分類施策。既在最為廣泛的意義上促進數據流通利用與價值創造,又保證了政策的精準性與適配性。舉例來說,為了支持數據交易所(中心)發揮引領作用,《意見》鼓勵公共數據產品進所(中心)交易,支持數據交易所(中心)充實數據產品服務的采購、交付與結算業務內容。類型化分類施策,有助于最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配置相關監管資源。
(三)全流程:聚焦數據價值利用全程。《意見》聚焦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覆蓋數據收集、產品和服務加工生產、交易流通合規、信息披露與數據要素價值創造,《意見》兼顧資源型數據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資產利用的新模式,全流程推動數據價值利用。
(四)場景化:面向行業場景全面賦能。《意見》聚焦發揮數據要素乘數效應,強調數據要素在賦能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社會治理、民生改善等場景的作用,推動各類數據流通服務機構深入行業需求、場景需求提供產品或服務。《意見》還特別針對人工智能、數據跨境等重要場景進行了規定,推出了支撐人工智能高質量數據流通交易、提升跨境服務能力等具體政策措施。
(五)實驗性:嚴控風險鼓勵創新實驗。數據流通利用和市場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尤其是結合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具體的技術研發和多場景應用,具有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為了防范系統性風險,《意見》通過建立交易備案規程、信息披露制度、監測指標體系,構建風險預警與防控制度框架。并在此基礎上,倡導創新實驗,特別支持產學研協同、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打造創新聯合體,鼓勵數據流通交流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新業態等有序探索。(文 |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吉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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