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總則
(一)為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完善制造業創新中心體系,提高制造業自主創新能力,規范浙江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管理等工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制造業創新中心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23〕72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相關辦法、浙江省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的浙江省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屬于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是浙江省產業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關鍵環節。創新中心是面向制造業發展重大需求卡點,突出協同創新取向,以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由行業龍頭企業、產業鏈上下游骨干企業、科研院所或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牽頭建設,自愿組合、自主結合,以獨立企業法人形式建立運行的新型創新載體。
(三)創新中心錨定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目標,按照“有特色、有影響、有效果”要求,以“統籌布局、省市協同、動態管理”為原則,通過廣泛匯聚產業鏈各環節創新資源,強化產學研用等各方協作,加快突破從基礎研究到產業應用的瓶頸制約,促進關鍵共性技術有效供給,提升制造業創新能力,推動形成協作有力、跨界融通與產業升級聯動的制造業創新生態,為推動我省科技強省、制造強省建設提供戰略支撐。
02
工作職責
(四)省經信廳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訂創新中心發展的總體布局、政策措施并推動落實。
2.負責創新中心培育建設及認定、評估評價、動態管理等工作,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3.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負責浙江省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日常監管,協助開展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評估和動態管理。
4.負責提出創新中心培育建設的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支持標準、分配方法、績效目標等。
(五)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包括:
1.安排支持創新中心發展的專項資金預算。
2.審核省經信廳提出的專項資金支持創新中心發展的支持方式、支持標準、分配方法等。
3.指導省經信廳做好創新中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創新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深化產學研用融通創新,采用“公司+聯盟”的形式,一體化組織推動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攻關、工程實現及示范應用,促進產業科技創新。
2.加強關鍵共性技術研發,重點解決單個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難以攻克的共性技術,產出標志性技術成果。
3.加快突破技術工程化瓶頸,開展概念驗證、模型試驗、中試驗證等,加速技術熟化,提升技術可靠性、適用性與成本效益。
4.加快關鍵共性技術轉移擴散,拓展多元化應用場景,加速技術成果在重點產業鏈、產業集群的落地轉化。
5.推動所在領域的聯盟建設,建立與聯盟成員單位間的資源開放共享機制,充分發揮聯盟等作用,加快實現相關技術成果在聯盟成員單位中的示范應用。
6.面向各類市場主體,提供高水平技術委托研發、中試驗證、檢驗檢測等產業公共服務。
7.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培育、使用、激勵、交流機制,注重引進和培育產業急需的跨領域復合型人才,培養造就更多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等。
(七)各設區市經信部門、財政部門可參照省級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創新中心培育推薦、支持政策制定、日常監管等工作。
03
申報建設
(八)創新中心申報條件主要包括:
1.建設領域明確。創新中心需以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總體布局為指引,結合我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和“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要求,面向重點領域布局建設。
2.目標定位清晰。創新中心必須有明確清晰的建設方案,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以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發展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
3.組織架構完整。創新中心為企業法人形態,采取“公司+聯盟”的市場化運營模式。
創新中心的建設主體是由本領域骨干企業或高校院所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共同投資組建的獨立企業法人,組建資金(注冊資本)不低于2500萬元,其中注冊資金按要求實繳到位,專門用于創新中心建設發展。原則上申報時建設主體注冊成立并開展運營;未注冊成立的,原則上獲批成立后半年內需完成注冊。
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必須是長期從事某領域研究開發,有核心競爭力,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的企業、科研院所或高校。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且有持續的研發投入,要有完善的研究開發平臺,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裝備,以及研發高端人才,具備為技術創新發展提供支撐的能力。有承擔并較好完成國家、省部級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經驗,有整合產學研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有較強的技術轉移和擴散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
創新中心的聯盟應匯聚本領域內的上下游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有代表性的創新主體,聯盟成員單位深度協同,鼓勵吸引省外的本領域創新主體加入聯盟。
4.基礎條件良好。創新中心有固定運營場所,原則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備開展研發任務的基本設備條件。有固定研發團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全體職工的比例不低于50%。創新中心匯聚產學研用創新資源,具有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
5.運行機制高效。創新中心具有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產學研用融通創新機制、市場化的知識產權與技術成果轉化機制,并通過承擔項目、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入股、企業孵化等方式,形成可持續發展能力。
(九)創新中心申報流程主要包括:
1.滾動培育。省經信廳建立創新中心培育體系,定期向各設區市經信部門征集創新中心培育對象,并會同各地對培育對象開展靠前培育指導。符合條件的,推薦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對象。
2.組織申報。符合建設條件的單位,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材料報設區市經信部門、財政部門。設區市經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提出推薦名單,并編制《浙江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建設實施方案》上報省經信廳。省屬企業可直接報送省經信廳。
3.開展遴選。省經信廳商省財政廳明確遴選方案,牽頭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核、組織現場答辯。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4.結果公示和批復建設。省經信廳根據綜合評審結果,商省財政廳提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廳會同省財政廳發文公布建設名單。
5.簽訂責任書。省經信廳與創新中心設區市經信部門、創新中心(建設主體)簽訂建設責任書,明確建設期三年,對年度技術攻關方向、組織實施攻關項目及產業化績效目標、重點工作任務、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督促各創新中心按照建設方案、責任書要求,加強自身建設和目標導向,確保各項工作目標任務高質量完成,進一步提升創新中心建設質效。
(十)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遴選推薦:
1.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對建設成效明顯、符合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總體布局的創新中心,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由省經信廳商省財政廳后組織上報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在省級創新中心基礎上推薦。
2.部省聯建制造業創新中心。在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領域,對于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較大的創新中心,擇優推薦成為部省聯建制造業創新中心,由省經信廳商省財政廳后組織上報,作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培育對象。部省聯建制造業創新中心原則上在省級創新中心基礎上推薦。
3.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分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分中心設立需報工信部批復同意,對于確需設立與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錯位發展、功能銜接的分中心,可由相關創新中心提出,經省經信廳會同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所在地省級工信主管部門聯合推薦報工信部批復。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分中心原則上在省級創新中心基礎上推薦。
04
運行管理
(十一)創新中心應圍繞行業共性技術的需求識別、攻關突破等,建立專家咨詢機制,研判行業重大問題、篩選確定技術方向,并與省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省科技創新平臺加強資源共享和交流合作,鼓勵創新中心牽頭或參與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
(十二)創新中心應圍繞關鍵共性技術的示范應用、推廣擴散等,推動聯盟成員單位建立成果共享、風險共擔機制,率先試用技術成果,并積極拓展多元化應用場景,通過市場化機制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十三)創新中心應根據發展需要不斷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各項運行機制。設立權責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探索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加強人員管理,保持核心研發團隊的穩定性,同時鼓勵靈活柔性引才用才,實施薪酬、股權、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多元化的人才激勵機制,以及科研誠信管理機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四)創新中心因發展所需要求更名、股東變更、運營實體改組、建設目標任務調整等重大事項,應向設區市經信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省經信廳審批。
(十五)創新中心應定期開展自查,每年3月底前向設區市經信部門、省經信廳報送上一年度建設運行情況。
05
評價評估
(十六)省經信廳商省財政廳后,牽頭對運行滿一年的創新中心開展評價評估。在建設期前三年,開展年度績效評價,滿三年后開展驗收評估;驗收評估通過滿三年后,開展運行評估。
(十七)年度績效評價、驗收評估和運行評估(以下簡稱“評價評估”)的重點包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技術工程化和成果產業化、創新投入、創新人才隊伍建設、資源協同共享、產業公共服務等方面。針對評價評估要點另行制定細則。
(十八)年度績效評價包括自評和評價組復評兩個階段,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考察。驗收評估和運行評估由初評、現場考察和評議、公布評估結果三個階段組成。
(十九)創新中心的評價評估結果分為優秀、一般、不合格三類。對評價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創新中心,省經信廳將予以扶持,鼓勵多出創新成果。對驗收評估和運行評估結果為一般的創新中心,督促創新中心采取措施,進一步提高建設水平。對驗收評估和運行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創新中心,給予一年的整改期。對于驗收評估整改達標的,視情扣減已撥付省級專項經費;對于驗收評估整改期滿仍不能達標的,按程序撤銷命名,并視情收回已撥付省級專項經費;對于運行評估整改期滿仍不能達標的,按程序撤銷命名。
06
支持政策
(二十)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每家1000萬元省級專項經費支持。
分類支持建設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按照就高不重復、差額補足原則給予支持。對于獲批建設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分中心的,給予每家1000萬元省級專項經費支持;對于獲批建設為部省聯建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給予每家2000萬元省級專項經費支持;對于獲批建設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給予每家3000萬元省級專項經費支持。
(二十一)對運行評估優秀的創新中心,省財政給予每家100萬元省級專項經費獎勵,3年內最多獎勵一次。
(二十二)積極引導國家和省級重大科技項目、重大改革政策等創新資源向創新中心傾斜。推動創新中心與產業基金、創投基金、銀行等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加強對接,拓寬融資渠道,鼓勵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爭取“兩重”“兩新”項目。支持創新中心申請各類人才計劃,支持制造業高層次人才按規定通過掛職、特聘或雙聘等方式到創新中心進行培養鍛煉。對創新中心自主研發或國產化制造的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件等予以支持。
(二十三)鼓勵地方相關部門在資金、場地、項目、人才、場景應用等方面對創新中心給予支持。
07
附則
(二十四)各設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二十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供稿 | 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
責編 | 陳 潔
編輯 | 胡璐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