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25年12月16日內江市第八屆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12月18日經內江市人民政府市長薛學深簽發公布,2026年3月1日施行。現將該《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推進再生水循環利用便是其中重要一環。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發改環資〔2023〕1193號)明確,缺水城市應積極拓展再生水利用領域和規模。目前,內江市成功獲批國家首批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城市、全國典型區域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城市、全國再生水利用重點城市等榮譽稱號。在此背景下,制定《內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級相關政策的具體舉措,有助于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順應綠色發展的時代潮流。
二、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再生水利用管理體制機制,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安全、穩定、長效利用,促進再生水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送審稿)》共31條。其中:
第一條至第八條。主要對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名稱解釋、政府領導、部門職責、宣傳教育和激勵機制等做概要說明。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主要在專項規劃、設施配建、建設各方要求和責任等方面提出再生水利用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對管道連接、竣工驗收、建設監督、管道遷改等提出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明確使用范圍,鼓勵以特許經營形式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明確了相關部門對再生水設施、再生水用戶的監督責任,明確再生水運營單位在安全穩定運營、停水處置、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責任和要求,明確再生水使用付費的原則,設定再生水設施的管護界限和保護行為,提出再生水標志標識的設置要求,明確對再生水設施、再生水用戶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對不履行再生水利用建設工程管理責任的建設各方設置指引性處罰,對有關違法行為依照國家規定記入信用監管系統。對違反再生水設施保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設置指引性處罰。
四、政策問答
(一)政策的特點有哪些?
明確了再生水設施設備配建責任,在再生水管道覆蓋區域內,政府投資新建的醫院、學校、城市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管道、加壓泵站等設施設備;在再生水管道覆蓋區域內,新建賓館、飯店、商場等商業設施建設項目及工業項目,鼓勵配套建設再生水管道、加壓泵站等設施設備。同時明確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確保再生水持續健康發展。
(二)再生水利用的主要應用場景有哪些?
《辦法》明確了城市綠化、公建沖廁、道路清掃等城市雜用水和觀賞性景觀、河道、湖泊、濕地等景觀環境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冷卻、洗滌、鍋爐等工業生產用水,建筑施工和商業建筑廁所沖洗等城市雜用水,鼓勵使用再生水。
原標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解讀《內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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